以下为标准全文:
表演艺术机构艺术档案管理规范
DA/T105—2025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表演艺术机构艺术档案工作总体要求、管理职责,以及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与处置、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表演艺术机构艺术档案的管理,其他相关机构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821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39784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
DA/T15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A/T31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
DA/T43缩微胶片数字化技术规范
DA/T62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
DA/T68(所有部分)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
DA/T70文书类电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
DA/T78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
DA/T89实物档案数字化规范
JGJ25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表演艺术机构performingartsinstitution
具备演出经营、艺术创作、艺术教育、艺术交流和艺术研究等功能的机构。
注:如剧院、剧场、艺术表演团体等。
3.2艺术活动文件材料artisticactivitydocument
表演艺术机构及其艺术工作者在艺术创作、演出、教育、交流等工作和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像、音视频、实物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注:包括艺术活动电子文件。
3.3艺术档案artsarchives
具有保存价值的艺术活动文件材料(3.2)。
3.4立卷filing
将若干文件按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组成案卷的过程。
[来源:DA/T1—2000,5.10]
3.5编目cataloguing
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档案著录并将条目组织成目录的过程。
[来源:DA/T1—2000,6.2]
4总体要求
4.1表演艺术机构应将艺术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档案工作体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艺术活动文件材料归档制度和艺术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制度,保障艺术活动文件材料的完整归档以及艺术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4.2表演艺术机构各部门和全体人员都有义务保护本单位各类艺术档案,并将各自形成的各类艺术活动文件材料移交归档,不应擅自将艺术活动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4.3表演艺术活动文件材料归档应作为表演艺术活动工作流程的一个环节。表演艺术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人员、资金及设施设备,将艺术活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列入表演艺术机构业务工作流程、工作计划,纳入各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岗位职责范围。
4.4表演艺术机构应将艺术活动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和档案工作规划、计划,确保艺术活动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4.5表演艺术机构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艺术档案负有保密管理职责,不应违规泄露相关信息;对涉及著作权保护的艺术档案,其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4.6表演艺术机构采取外包方式对艺术档案进行管理的,应执行DA/T68(所有部分)的相关规定。
4.7表演艺术机构在参与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中形成的艺术档案,由重大活动的办理部门或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具体规定参照《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5管理职责
5.1人员要求
表演艺术机构宜配备艺术档案工作人员,配备的人员应相对稳定、熟悉业务、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等。
5.2表演艺术机构档案部门职责
5.2.1负责对表演艺术机构艺术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表演艺术机构艺术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2.2负责管理、指导、检查、监督表演艺术机构的艺术档案业务工作,审核各业务部门提交的艺术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录A)。
5.2.3策划、组织、参与表演艺术机构有关档案制度建立、宣传、教育、培训、科研、交流等工作。
5.2.4科学保管表演艺术机构馆(室)藏艺术档案;掌握本单位艺术创作、艺术生产的基本情况,了解各项工作对艺术档案的需求,提供艺术档案咨询、查询等相关服务,有效开发艺术档案资源。
5.2.5负责制定艺术活动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提出艺术活动电子文件归档功能要求,参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培训。
5.2.6完成表演艺术机构其他与档案工作相关的任务。
5.3表演艺术机构业务部门职责
5.3.1负责本部门在各项业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艺术活动文件材料(含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确保移交文件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系统。
5.3.2负责制定本部门艺术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并向档案部门报送。
5.3.3接受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5.3.4按归档要求定期移交艺术活动文件材料。
5.3.5协助完成其他与档案工作相关的任务。
6收集
6.1表演艺术机构可参考但不限于附录A所列内容,确定本单位艺术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并开展名老艺人、艺术家档案材料和散失在社会上珍贵艺术档案材料的收集、征集工作。
6.2业务部门形成的艺术活动文件材料可分为文字类、图像类、音视频类、实物类4个类别,其范围和整理要求为。
a)文字类:
●内容真实准确,齐全完整,卷内文件应保持内在有机联系;
●页面整洁,字迹清晰,不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彩笔等不耐久的字迹材料书写;
●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原文与译文一并归档,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一并归档。
b)图像类:
●照片宜选择画面清晰、主题明确、构图合理、艺术性强的演出照、彩排照等,适当兼顾角色、场次、布景、服装、化装(妆)、道具、灯光等内容,避免重选或漏选;
●照片应编写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综合运用事由、时间、地点、任务、背景、摄影者等要素;
●海报应清晰、整洁、无折痕,电子文件应一并归档。
c)音视频类:
●光盘应按规定格式制作,可正常读取,盘面应有揭示光盘内容的标题或说明,整洁、无严重划痕;
●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应为原版原件,图像与声音清晰、完整;带盒应标明项目名称、录制时间、录制人等;
●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归档按照DA/T78进行。
d)实物类:实物应确保完整,附带的说明、名片、包装物等内容应一并归档。
6.3艺术活动文件材料应按规定时间整理完毕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移交时间应在艺术活动项目结束后的3个月内。
6.4艺术活动文件材料交接应严格履行以下手续:
a)业务部门根据归档范围对艺术活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复核无误后填写《艺术档案(文件)移交清单》(见附录B);
b)档案部门接收人员逐一清点、查验归档材料,确认其符合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与业务部门移交人员在《艺术档案(文件)移交清单》上签字,《艺术档案(文件)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可复印),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c)对不符合归档要求或内容短缺的文件材料,档案部门接收人员及时联系业务部门移交人员尽快补充完整,符合要求后移交,完成移交后同6.4b)执行;
d)对于不属归档范围的各类材料,档案部门予以退回,并在《艺术档案(文件)移交清单》上标注。
7整理
7.1分类
7.1.1艺术档案可根据保管期限、年度和载体等进行分类。各表演艺术机构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艺术档案形成特点制定分类方案。分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
7.1.2表演艺术机构艺术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包括30年、10年。
7.2立卷
7.2.1各表演艺术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分类方案自主决定组卷方式。其中文字类、图像类(照片)建议按卷整理;图像类(海报)、音视频类、实物类建议按件整理。
7.2.2按卷整理的艺术档案宜按艺术活动项目组卷,以一场艺术活动的内容为一个整体单位,将其全套艺术活动文件材料组成案卷。如因实际情况无法组成一卷,可在建立索引和对应关系后分别组卷;历次重排复演过程中形成的新的艺术活动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后可另立新卷,并维护案卷之间的内在历史联系。
7.3排列
7.3.1采用按卷整理的艺术档案,案卷应按照艺术活动项目时间顺序排列,确保齐全完整,合理有序。卷内文件应按照主题、时间(阶段)或重要程度排列,相关联的文件材料应连续排列,确保其有机联系。
7.3.2采用按件整理的艺术档案按照保管期限、年度、形成时间有序排列。
7.4编号
7.4.1已归档的艺术活动文件材料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编写档号。档号编制宜遵循唯一性、一致性、稳定性、扩充性、简单性、适用性原则。
7.4.2艺术档案编号应体现档案类别、年度、保管期限、排列顺序,以特定代码表示,各代码之间用特定连接符隔开。
按卷整理示例:
××××(全宗号)-YS(艺术档案)·××(类别)·××××(年度)-××(保管期限)-×××(案卷号)-××××(件号)
类别分为WZ(文字)、ZP(照片)等。
按件整理示例:
××××(全宗号)-YS(艺术档案)·××(类别)·××××(年度)-××(保管期限)-××××(件号)
类别分为HB(海报)、YP(音频)、SP(视频)、SW(实物)等。
7.5编目
7.5.1卷内文件页号编写
艺术活动文件材料应以有效内容的一面为一页,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其右上方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其右上角、背面在其左上角编写页号;图样页号编写在标题栏之外。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7.5.2案卷封面编制
案卷封面编制内容包括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揭示卷内文件的类目、内容)、档号、表演艺术活动团体、表演艺术活动地点、表演艺术活动时间、件数、页数。案卷封面式样见附录C.1。
7.5.3案卷背脊编制
案卷背脊编制内容包括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案卷号、起止件号。案卷背脊式样见附录C.2。
7.5.4卷内文件目录编制
卷内文件目录应根据档案不同类别进行编制,内容包括序号、类别、题名、责任者、形成时间、页数/页码、时长、备注等,应排列在卷内文件首页之前。卷内文件目录式样见附录C.3。
7.5.5卷内备考表编制
卷内备考表主要说明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复印件的原件存址等情况,应排列在卷内全部文件之后。卷内备考表式样见附录C.4。
7.5.6案卷目录编制
案卷目录编制内容包括档号、案卷题名、起止时间、件数、页数、备注。案卷目录式样见附录C.5。
7.6装订、装盒(册)
7.6.1装订宜牢固、安全、简便、美观,做到文件不损页、不倒页、不压字,尽量减少对文件本身影响,装订后文件平整。原装订方式符合要求的,应维持不变。装订方式、装订材料可参照DA/T69进行。
7.6.2将艺术活动文件材料按顺序装入档案盒(册),超出卷盒幅面的归档文件应卷放或平放保存,如必须折叠,折痕应在无档案信息处。不同类别的文件材料不能装入同一个档案盒(册)。
7.6.3图像类(照片)艺术档案依照排列顺序固定在芯页上,填写完整的文字说明,装入照片盒(册)。图像类(海报)艺术档案不装订,平放或卷放入对应档案装具中。
7.6.4实物类艺术档案不装订,根据形状、规格、质地等特征存放于不同类型的档案装具中。
7.7关联
艺术档案同时具有纸质、电子等不同载体时,应在分类、编号、编目上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
8保管
8.1表演艺术机构应依据艺术档案的载体选择档案存放装具和设备,并设置与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相适应的档案库房。
8.2档案库房应保持干净、整洁,库房防护功能及温、湿度应符合JGJ25对各类档案载体的保管要求。
8.3照片册、底片册、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光盘等采用竖放保存方式,以防重压,保管过程中应满足GB/T11821、DA/T15、DA/T78的保管要求。
8.4图像类(海报)、实物类采取平放或卷放上架排列、集中存放。
9利用
9.1档案部门应编制各类艺术档案的检索工具,及时、有效地提供多种形式的艺术档案利用服务;推进艺术档案信息资源的活化利用,建立资源共享的长效机制,创新资源共享的应用模式。
9.2档案部门应严格划分利用权限,确保艺术档案利用安全。艺术档案利用包括现场查阅、摘录、抄录、复印、扫描、拍摄、拷贝、借出使用(借阅),以及网上浏览、下载、打印等。
9.3利用艺术档案应填写《艺术档案利用登记表》(式样见附录D)。借阅艺术档案应规定借阅期限,到期应归还。利用本部门档案,由利用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利用其他部门档案,由利用部门负责人、移交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分别审批。
9.4利用艺术档案过程中,不应对档案进行标记、涂改、勾画、裁剪、抽取、污损、拆散、调换或转借。归还艺术档案时,档案部门工作人员应对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进行检查。
9.5原件借阅,一旦发生损坏、丢失或失密,应立即向档案部门报告,并由档案部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0鉴定与处置
10.1档案部门应定期对本单位保管的档案进行核查,对于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报告。经鉴定审批后仍需继续保存的艺术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做出标注;对已无保存价值的艺术档案,应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10.2销毁档案应由档案部门编制《艺术档案销毁清册》(式样见附录E),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进行销毁。销毁时档案部门与相关部门应共同派人监销,按照《艺术档案销毁清册》核对并签字。《艺术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10.3表演艺术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向属地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艺术档案。如有机构撤销或合并的,档案移交参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11信息化建设
11.1信息化机制建设
11.1.1表演艺术机构应将艺术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全面、完善的艺术档案信息化工作制度,对信息化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等,积极提高艺术档案工作的信息化程度。
11.1.2表演艺术机构应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安全可靠的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强专用软硬件设施设备配备,满足艺术档案数字资源安全管理及备份工作需求。
11.1.3表演艺术机构应建设数字档案室或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艺术活动电子档案的全程管理,提升艺术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服务及信息资源共享水平。
11.2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
11.2.1表演艺术机构应按照GB/T18894和DA/T70的要求,做好艺术活动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11.2.2表演艺术机构应明确艺术活动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时间、程序和格式等要求,规范实施元数据管理。
11.2.3符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要求的艺术活动电子文件(档案)可以电子形式保存。
11.2.4表演艺术机构各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功能,支持按要求形成、收集、整理、归档艺术活动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
11.2.5表演艺术机构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按照GB/T39784的规定,实现电子档案接收、整理、保存、统计、利用、鉴定与销毁和系统管理等功能,以满足艺术活动电子档案管理需要;同时应具备实体档案辅助管理功能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管理功能。
11.2.6表演艺术机构应制定艺术活动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规范开展备份、检测、转换、移交的工作,确保电子档案安全。
11.2.7表演艺术机构应制定艺术活动电子档案备份策略,利用不同存储介质,以在线、离线或近线方式对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宜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
11.3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
表演艺术机构应按照DA/T31、DA/T43、DA/T62和DA/T89的要求,做好文字类、图像类、音视频类、实物类艺术档案的数字化工作,采用外包形式进行数字化加工的,应执行《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确保档案数字化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1]GB/T11822—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2]GB/T18894—2016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3]GB/T26162—2021信息与文献文件(档案)管理概念与原则
[4]DA/T1—2000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5]DA/T13—2022档号编制规则
[6]DA/T22—2015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7]DA/T50—2014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
[8]DA/T69—2018纸质归档文件装订规范
[9]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
[10]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
[11]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16号)
[12]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
来源|国家档案局官网(此电子文本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标准出版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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