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移交档案,违法吗?

2025-12-30

在档案管理领域,“不移交档案”绝非轻描淡写的工作疏忽,而是确凿无疑的违法行为。从国家层面的法律,到细致入微的部门规章,一系列严谨的制度已清晰地划出红线,明确规范了档案移交的各项要求。

所谓“移交”,指的是档案室或档案馆等依照国家规定,将档案转交给接收方档案馆妥善保存的过程。这一过程看似简单,实则蕴含着诸多法律规定。

《档案法》作为档案管理的核心法律,对档案移交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要求。一方面,应当归档的材料,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现集中管理,任何个人都无权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另一方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也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同样不得拒绝接收。尤其在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更要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确保档案的连续性与完整性。

《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进一步细化了档案移交范围。除外交部档案馆、安全部档案馆外,其他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都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对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及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等的收集范围进行了精准界定。其中特别强调,各级部门档案馆虽然负责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指出,机关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便是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并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而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同样严格要求,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并且在移交档案前,形成部门应当精心编制交接清单,详细罗列待移交档案题名、年度、卷(件)号、页数、保管期限、密级等关键信息。移交时,交接双方需按照交接清单所列内容逐项查验,确保无误后,交接双方的经办人、负责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名(盖章)。交接清单一式两份,需永久保存。同时,移交档案时,还应当同步移交检索工具、编研成果,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也应当与档案原件一并移交,以满足现代化档案管理与利用的需求。

《档案检查工作办法》从风险评估角度,对档案移交问题给出判定标准。若存在应进馆档案不按规定时间移交进馆的情况,判定为中风险;无移交手续,同样判定为中风险;而移交手续不全,则判定为低风险。这些判定标准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风险防控指引。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则从责任追究层面,对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进行严肃规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档案法》也规定,对于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实际工作中,因档案移交不规范而导致档案丢失的事件屡见不鲜。例如,某单位在经历机构改革或人员更替的关键节点时,未能及时、妥善地完成档案移交工作,这不仅给后续的档案利用带来极大困扰,也可能致使重要信息的缺失与断层。又如,某公司的档案管理部门对项目成果档案管理不善,致使这些珍贵档案被个别员工非法占有,并擅自用于申请专利。事后,档案部门虽对公司及个人作出行政处罚,但这一事件深刻暴露出诸多公司在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严重漏洞。

档案,不仅是单位发展历程的忠实记录,更是国家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档案移交是法定的义务,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无论是普通个人,还是单位,从基层档案员到分管领导,都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时刻牢记:拒不移交档案是违法行为,绝不能触碰法律红线。唯有严格遵守档案移交规定,才能确保档案资源的安全与完整,为单位与国家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信息支撑。